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手段、途径可以有多种形式,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主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对这一规定应当明确指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仅在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对这一规定,制定过程中是有不同认识的。有的同志主张,不论企业还是事业单位,都应当允许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形式,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劳动法第一次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当时的立法意图是在非公有制的企业以及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实行签订集体合同方式,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工会的同志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办的,不仅在所有企业中努力推进签订集体合同,而且在一些事业单位也签订集体合同。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现在的不同意见是在平等协商的内容方面,一种意见主张搞得宽一些,把维护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和劳动权益都作为平等协商的内容。另一种意见认为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应主要围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福利、工作与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而且主要在企业搞,不宜简单地从企业扩大到全部事业单位。这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还是国家全额或者差额拨款,并且担负着国家赋予的一些管理职能,在这些单位如何实行平等协商需要继续研究。因此这一条规定,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限定在“企业职工”上,与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联系起来,就能够全面地理解这一规定。
工会法还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式不仅可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也还可以通过这种形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是工人群众的组织,工会会员履行了章程规定的义务,工会组织就必须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这也是工会的职责之一。各级工会应当是工会会员之家,而不能成为行政化、官僚化的机关。只有密切联系群众,真心实意地为职工群众办事,工会才能得到职工真正的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