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签订。
3.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4.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5.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6.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7.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有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8.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13.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参阅文件: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