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修改要强化集体劳动权,主要是在《劳动法》中增加有关集体劳动权的篇幅,加大有关集体劳动权规定的比重,突出集体劳动权的内容。要深入研究集体劳动权理论,从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实际出发,借鉴国际劳动关系调整的经验,参照有关国际劳工标准,完善我国集体劳动权的立法。对集体劳动权的主要内容——工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民主参与,应当各专列一章,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关于工会。在我国,劳动者结社权最集中、最普遍的表现就是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是市场经济中一支重要力量,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劳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依法自由、自愿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动者成立工会;工会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会的活动,不得任意撤消、合并工会;要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明确工会在劳动关系中代表职工,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劳动经济权益的行为提出交涉,并要求纠正;要建立符合劳动关系市场化运行的工会组织体制,实行工会领导人真正由工会会员民主选举制度,防止老板控制或操纵工会;要为工会工作者提供法律保护,坚决禁止用解除劳动合同、调动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等手段打击报复工会干部,保证工会活动的顺利开展。
关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的核心,是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非常有效的基本方法,也是解决劳资冲突的重要途径。在《劳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工会有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负有“诚实谈判”的法律义务;要通过立法确立工会的集体协商资格,使工会成为集体协商合法主体;要扩大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在所有的企业实行,而且要在所有的事业单位实行;要提升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层次,除了在用人单位一级实行外,还可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要明确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的程度、进程;要确定双方协商代表的资格条件以及在协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为工会的协商代表提供法律保护措施;要明确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规定履行集体合同的原则、要求及违约责任;还要明确规定争议的处理办法,途径和程序,防止矛盾升级,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有效运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关于民主参与劳动者参与管理是以人为本思想的要求和体现,是实现劳资双方合作的主要手段,《劳动法》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民主参与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民主参与权的实现。并根据多年来我国实行民主管理的经验,结合现阶段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特点,具体规定劳动者参与的内容,如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分配、参与监督等;参与的形式,如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持股会、企务公开等;参与的制度设计,如参与的程序、权限范围、保障措施等,从而把劳动者民主参与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增强民主参与权威性,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