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本人或乙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上述说明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甲方在收到职工或乙方的书面意见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3.4.1甲方与员工协商一致,甲方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3.4.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3.4.2.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4.2.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4.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应按中国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4.3.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4.3.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4.3.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3.4.3.4员工不服从甲方对其工作岗位和级别的调整。
3.5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认为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甲方应当研究乙方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3.6合同期满后,经公司、员工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在同等条件下,原公司员工享受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