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联系方式: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xx省劳动合同条例》、《xx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xx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乙双方按照政府工资分配政策,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经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办法、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
(一)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下降)幅度:根据政府发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经营状况等因素,经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元,比上年增长(下降) %。其中,普通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下降) %。
第三条 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甲方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自通过审查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约。
第七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甲方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以书面形式向职工进行公布。
第八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三)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第十一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20日内进行协商。
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10
日内由甲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 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根据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为保证本合同得到全面落实,双方应当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在合同期内就集体合同的贯彻情况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共同研究,采取妥善方式协商处理,每半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本合同应当包含以下附件:协商代表名单、协商代表的产生、平等协商的过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的情况(附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和决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
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支付办法、保险福利待遇等也可以作为附件。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分别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和主管税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