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企业已在新三版挂牌的,应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发布的申请新三板挂牌引贴项目资助计划的通,在挂牌次年的规定时间内,提出资助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问内不提出资助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过期不补。
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上市资助申请和审批程序按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申请本计划挂牌资助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二)《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挂牌新三板登记备案证书》或《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证书》复印件;
(六)由全国中小企业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
第八条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应向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企业在申请有效期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根据中报材料审核情况和本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其资助额,提交署长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提出。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列入项目资金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通知,到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办理拨款手续。
(三〕在市区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存在违规失信行为,且列为限制或禁止享受财政资金资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