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层股权结构”主要适用于允许“同股不同权”的一些境外市场。在这种股权结构下,企业可以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因而创始人和管理层可以获得比采用“同股同权”这种股权结构下更多的表决权,从而使其他机构投资和投资者更难掌管公司决策权。
例如,当企业上市后,可以将股票分为A、B两类,向外部投资人公开发行A类股,每股只有1票的投票权,管理阶层手上的B类股却能投10票。这种股权结构可以让管理层放心大胆地出击,不用担心会被辞退或面临敌意收购。因为,即使持有约三分之一B类股的创办人以及重要内部人就算失去多数股权,也能持续掌控公司的命运。
从目前来看,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多为互联网/科技企业、传媒企业,如谷歌、Groupon、百度,以及新闻集团(NewsCorp.)、纽约时报等。中概股中,百度、唯品会就是采取了这种股权结构防止被外资控制。虽然阿里巴巴采取的是合伙人制度,但其实质内涵依然是双层股权结构,因为阿里的股权结构推翻了通常采用的同股同权、股权平等原则,和双层股权结构一样推出了高于普通投票权的第二类或超级投票权。
美股实行双层股权结构,扎根于其特有的市场土壤环境,包括其特殊股市规则、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结构、完善的法律法规、刚性执法氛围、集体诉讼制度等。目前,我国的A股市场短期内要复制美股市场环境可能性较低,因为A股市场的各类主体依旧缺乏契约精神,同股同权的思想尚未形成。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散户难以集合使用它们的投票权,这让大股东可以集中使用其投票权坐享控制权收益。也就是说,A股市场的控制权具有丰厚的价值,而控制权又是以投票权为基础的;所以,若实行双层股权结构,让大股东和创始人拥有更多投票权和控制权,控股股东就可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获取更多隐性收益。
如果要推行双层股权结构,应该选择合适对象先行试点。新三板创新型企业、高科技企业多,且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或高净值的个人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与公司创始人的博弈能力较强,在某种程度上更接近推行双层股权结构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