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权利。具体来说,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诉权。股东诉权是指股东对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公司法对于不同情形下股东诉权有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股东可对无效或可撤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22条);2、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公司怠于起诉时,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依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1条);3、公司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2条)。
(三)解散公司诉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如遭遇以下问题,并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等相关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1、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列,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上述股东若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是可以予以保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