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证监会公告[2013]2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指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挂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查需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补充文件。如部分文件对申请挂牌公司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书面说明。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的,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在挂牌申请文件中增加有关内容。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接收,非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 申请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报送申请文件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报送申请文件应提交原件一份(单行本)。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与书面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WORD、EXCEL、PDF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格式).
申请挂牌公司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挂牌公司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第六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挂牌公司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挂牌公司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修改或补充的,应进行标示。
第八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公司股票挂牌申请文件”字样,扉页应标明申请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主办券商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第九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第十条 申请文件应采用标准A4纸张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十一条 未按本指引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予接收。
附录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 (适用于申请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
附录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 (适用于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