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3]40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修改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1.1条修改为:“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业务规则。”
二、第1.10条修改为:“挂牌公司是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
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
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以按照本业务规则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
三、第2.4条修改为:“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挂牌手续。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挂牌前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签署挂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五、第4.3.1条修改为:“本业务规则规定的股票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六、第4.3.2条修改为:“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等规定。”
七、第4.3.3条修改为:“按照《管理办法》应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挂牌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办理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的挂牌手续。”
八、第4.3.4条修改为:“按照《管理办法》豁免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填报备案登记表,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挂牌手续。”
九、第4.3.5条修改为:“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股票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十、第4.4.1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一、第4.5.1条第(一)项修改为:“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十二、第5.1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推荐业务: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持续督导挂牌公司,为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提供相关服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作相应的修改,现重新发布。
引用法条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