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非财务信息包括重要事项、股东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三个部分。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定向发行、重大诉讼与仲裁、对外担保、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企业合并、资产权利受限情况、股权激励、承诺履行等。
第二十条 挂牌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已经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进行的定向发行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次数、发行股份总量、募集资金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所有诉讼、仲裁事项的概况及涉及的累计金额,如果上述金额不超过报告期末净资产绝对值10%的,可以免于披露。以前年度发生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在报告期内存在重大进展的,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已经审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案件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合同(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等。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不含本数)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以及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不含本数)部分的金额。公司还应当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并持续到报告期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应当说明发生的原因及整改情况,其中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预计归还方式及时间。
第二十五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同时说明报告期内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的金额、履行的程序,并说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购及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企业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展,并分析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持续性、管理层稳定性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挂牌公司应披露报告期末资产中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资产类别、账面价值和累计值及其占总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挂牌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前年度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变动情况,并说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存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已披露的承诺,应当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初、期末的股本结构;报告期期末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并对前十名股东相互间关系及持股变动情况进行说明。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并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动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性别、任期及持股情况。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变动情况,说明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