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顶层设计。目前,政府及金融界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和定位不够清晰,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业态缺乏明确监管,互联网金融部分领域立法不够完善。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业态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来看,还处于缺乏有效监管的状态,存在着监管滞后、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等问题。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较为缓慢,难以适应快速迭代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第二,互联网金融信用评价体系缺失。当前互联网金融信用评价体系呈现分散化和碎片化的特点,大多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评价体系都脱胎于传统金融的信用审核方法。没有重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新风险和新特点,不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导致金融产品的定价不够合理,难以真实反映市场风险。信用评价体系的缺失使得投资者和互联网金融平台难以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以及过往信用情况。
第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纠纷援助缺位。互联网金融领域与传统金融不同,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中小投资者。这类客户面临的风险往往较高,但是风险承受能力却往往不足。互联网金融平台资不抵债,投资者投资难以追回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受害者难以获得充分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应有的帮助,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行业的长期发展。法律援助的缺位最终会发展成为社会发展的不安定因素。
第四,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需要使用计算机、数据库等互联网技术。风险易发生在资金流转过程中,需要利用技术手段来解决资金安全问题。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和使用者资金和账户安全成为重要课题。
第五,部分互联网金融业态缺乏准入和退出机制。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等业态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准入机制,但是诸如P2P网贷、众筹等业态仍处于野蛮生长的阶段。企业开展P2P网贷业务基本没有门槛,大量具有不良动机的从业者可以不付出任何成本的进入部分互联网金融领域,给投资者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准入和退出机制亟需建立。
第六,互联网金融对投资者未采取恰当资格审查。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网贷和众筹等,投资者往往需要承担与债券、股票投资相比更大的风险,但是投资者却几乎没有门槛,几百元就可以投资P2P网贷。某些情况下,投资者缺乏慎重思考就被P2P网站高额的利息所诱惑,将毕生积蓄投机在某些P2P产品中,最终导致血本无归、倾家荡产。产生这种现象的部分原因是高风险投资却缺乏配套的高级别的资格审查。
第七,互联网金融存在洗钱套利的风险。互联网金融部分业态具有客户注册门槛低、手续简单、转账交易便利快捷等特点,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渠道之一。不法分子可以在不暴露身份的情况下轻易利用互联网金融洗钱。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缺乏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渠道,无法将业务信息向监管部门通报,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难以及时发现洗钱风险和洗钱犯罪。
第八,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不充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务透明度不足。目前并不强制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披露企业信息,也不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披露诸如资产规模、运营情况、交易佣金、收益率、收益计算方式、投资期限等信息。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和从业者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承担着较大的非系统性投资风险。
第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与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培训教育有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