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对银行卡清算机构提出了哪些核心业务管理要求?
答:一是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使用其自有的或者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银行卡清算品牌是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核心,不仅是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商标,标明这张银行卡及其交易遵循由该银行卡清算机构制定的清算标准和业务规则,更代表了由该银行卡清算机构为银行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转接、资金清算、差错处理和争议解决等一系列服务,具有很强的标准化属性。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使用自有品牌或者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有利于维护银行卡清算品牌、银行卡和银行卡清算服务的有机统一,以保障银行卡清算服务的一致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维护银行卡清算业务各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不得限制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与其他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合作。禁止银行卡清算服务的排他性,有利于防范银行卡清算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充分保障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对银行卡清算服务的选择权,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三是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确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高效和稳定,确保交易数据的完整、真实,并应在境内完成与境内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的业务处理和资金结算,以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以及银行卡清算业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是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对其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当事人授权不得对外提供;在中国境内收集的有关个人金融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但为处理银行卡跨境交易且经当事人授权的除外,该措施体现了审慎性监管要求,在满足银行卡清算机构正常业务处理需求的同时充分保护客户权益、个人信息安全和国家金融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