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网络支付,包括了网络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银联快捷支付、手机银行等方式。上述两起网络支付误操作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现实中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争议的焦点往往在于:究竟是不是转错了账?是交易反悔找借口还是对方不认账?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是属于被天上掉下来的“馅饼”砸中不认账的情况。上述两个案例中,法院经过调查查明,确属原告方网络支付误操作,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法律纠纷,不属于其他类型的经济纠纷。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致使他方利益受到损失的事实,此时获得利益方应负返还的义务。典型的“不当得利”的情形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判断“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有四个:一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二是另一方受有损失;三是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所谓“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指行为当时没有合法依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在不当得利案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正当利益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在小杨一案中,根据原告小杨提供的转款凭证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原告发现转错款后即拔打被告电话并找到被告要求返还等自救措施。被告聂某某未能提供任何其可获得该款的证据,因此,被告聂某某的行为符合民法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在小张一案中,根据原告小张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报警记录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原告小张在发现误操作之后立即行动,积极主张自己和被告人之间没有经济往来。被告人除自身口述与小张存在借贷关系外,未能提供证明其和小张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因此,被告人的收款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法院最终判定,上述两案被告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