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满足这些要求,则网络借贷平台的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建议在网络借贷金融监管中加强这方面的要求;第四,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保持一定年限内的良好经营状况,如果在3年内存在连续5次违规记录,则应剥夺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资格。
此外,还可以考虑通过设定行政许可的方式,通过发放网络借贷牌照来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不符合牌照发放要求的网络借贷平台应退出市场,或者在条件符合后再申请牌照。
通过较高的市场准入机制建设,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应维持在3-5家为宜,网络借贷平台数量相对较少,能够实现网络借贷平台的集约化经营,最明显的是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集中借贷信息,更好地服务于民间借贷,且能够方便监管部门对网络借贷进行监管,最终实现适度集中,同时又具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如果其他市场主体试图进入网络借贷行业,那么只要符合准入标准的,即可以进入该行业,并不存在垄断。
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基础上,网络借贷平台的质量能够得到很大的提高,将会形成一批具有较高服务水准的网络借贷平台,使之成为我国电子商务中的民间金融平台。其所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目的具有双重性,即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保值与投资功能,但是这些逐利目的相对淡化,相反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具有一定的公益目的和社会责任感,为民间亟需资金的人士提供小额贷款,尤其是为学生,农民和创业者的生活、学业和生产提供必需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