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守不触犯法律规定的“底线思维”。我国的《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对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有明确规定,一旦触犯,就涉嫌犯罪,与创新无关。
二是适度管理。避免类似传统的金融管理过多、过严、过细,应有所包容,构建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金融市场。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进入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一视同仁。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同一性质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同样的业务规则和行为规则。以互联网金融管理为突破口,在遵守一致性原则的基础上,适当放松金融管理,改进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
三是保护金融消费者为方向的分类指导。互联网金融包括了网络支付、网上小贷、P2P、股权众筹等多种业态,由于各种业态的内容不同、特征不同、风险点不同,要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服务提供者充分披露产品和服务信息,充分揭示风险,增加透明度。引入结构性保护措施,要求对消费者的资金进行指导,防止欺诈,以有效控制消费者风险损失。
四是实现功能管理为方向的协同管理或合并管理。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实行机构监管和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发展,使得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带有明显的跨界特征,对金融监管方式和体制改进提出了挑战。因此专业委员会将构建机制灵活、反应快捷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功能管理。实行混业管理机构,更好地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