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设立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由广州市越秀区财政部门(下称“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探索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用于加快互联网金融基地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设施,奖励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有重要贡献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民间金融街注册设立。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部门要优化登记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审核效率。支持在民间金融街注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字样。
第八条对在民间金融街注册的属于本意见第四条所述的法人机构及组织给予奖励。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以上奖励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于申请获批后发放50%,剩余50%于企业经营满一年后发放。
第九条对本意见第四条所述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实际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市国土房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办公用房所在地段商铺租金参考价;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经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创业园、科技园等创新服务载体除外;本意见第四条所述机构将办公用房改变用途的,将不再享受租金补贴,并全部退还改变用途期间享受的补贴。
第十条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经认定后给予奖励:
(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
(二)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
(三)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80万元。
第十一条属于本意见第四条所述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支持主要面向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孵化器、创业园、科技园等服务机构发展,根据其管理面积、服务能力、服务效果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贴,连续支持不超过2年。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扶持互联网金融机构上市融资,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拟在境内外直接上市、在国内主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成功,以及对已上市的其他地区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将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入越秀区的,参照《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促进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越府办〔2014〕24号)第四条享受相关政策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互联网化。对传统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转型升级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引导各类机构服务民生及中小微企业,对传统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建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线上、线下多层次服务体系,根据其服务的广度与深度,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六条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等进行互联网金融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对重大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支持各类科研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课题研究及培训,对开展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与金融业跨界融合的学术、商业、产业研究及培训活动通过项目申请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10万元。
支持各类机构申报国家、省、市、区的扶持项目。对本意见第四条所述机构且符合相关项目申报条件的,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引导其申报相应的产业扶持项目。
第十八条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经认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设置奖励方案,试行“一企一策”。
互联网金融机构如在获得扶持奖励当年迁出本意见第五条所称区域,应全额退还相应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对入驻民间金融街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开业后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由区金融工作部门向区政府统一申请“绿色通道服务卡”。第二个财政年度开始,在民间金融街评优评级活动中排名前5名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由区金融工作部门向区政府统一申请“绿色通道服务卡”;并对其高管人员提供1—2个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区属规范化中、小学优质学位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