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电子商务及互联网金融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及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建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赣州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市金融工作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促进我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全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和布局;指导和督促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设立、解散清算等事项联合审查。
第五条市金融工作局是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立进行审批,对其增资扩股、筹建延期、解散清算,以及股权、高级管理人员、办公场所等变更事项进行审核,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二)负责组织处置我市批准注册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突发事件和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规放贷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做好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年审结果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四)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开立银行和融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督促其协助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五)负责制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相关业务报表格式及报送要求,及时分析有关情况,发布预警提示。
第六条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是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门部门承担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立、增资扩股、筹建延期、解散清算,以及股权、高级管理人员、办公场所等变更事项提出初审意见,及时报市金融工作局审批或审核;
(二)做好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按月向市金融工作局报告监管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三)协助做好辖区内注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审工作;
(四)组织、协调、督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五)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注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规放贷等行为的查处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七条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协助各级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的监测,督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准确上报有关金融统计、利率、资金流向等信息,并关注金融风险隐患状况;负责指导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督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向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企业和个人贷款信息。
第八条赣州银监分局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督促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向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程序协助处置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行为。
第九条市工商局主要负责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包括设立、变更、注销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第十条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对发起或参股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跟踪指导,并收集、掌握其业务发展动态。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打击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督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促进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
第十三条各级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服务工作,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纳税的征收监管,并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各级工信部门要协调各网络运营商保障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网络运行,指导、督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做好网络安全和用户网络信息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做好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结算工作,履行监管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