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除金融机构设立的电商机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外),经认定符合我市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当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年度达到500万元以上(含)后,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09〕6号)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
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其业务规模、客户流量、税收贡献及同业示范效应等综合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参照深府〔2009〕6号文金融机构总部待遇享受相关政策。大型互联网企业,是指经认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网站流量等在互联网领域排名居前、具有全国重要影响力的互联网法人企业。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按照深府〔2009〕6号文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12号)享受本市相关政策。
(十二)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项目的奖励。重大科技研发和商业模式创新的互联网金融项目,可申报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符合我市金融创新方向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和业务模式,可申报市金融创新奖。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区,可申报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项目资助。
(十三)创新财政资金对互联网金融投入方式。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境内外股权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产学研联盟合作,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创投基金,重点投向初创期、成长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市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方式,通过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股权投资等资助方式,引导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投入。
(十四)健全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体系。支持金融业和互联网产业整合智力资源,开展跨界结合的学术研究、交流合作和培训活动。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和科研机构通过组建博士后工作站、研究智囊机构等方式,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加快培养创新型金融人才。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扶持政策。
(十五)优化互联网金融集聚发展空间。鼓励各区(新区)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市区两级联动,吸引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及配套服务机构聚集,持续增强互联网金融聚集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