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信用户选择“收红包”将自动开通微信支付(含零钱功能----即支付帐户功能),期间并未要求用户提供身份信息或要求进行同名银行卡绑定验证。
微信支付作为财付通所提供的网络支付业务,应遵循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以及2012年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于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落实人民银行对于支付业务的管理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办法》第二十五条所称非银行结算账户,是指支付机构为反映客户备付金增减变动情况而设立的各种支付业务账户。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网络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
微信支付,未绑卡用户,零钱包单笔200元以内可以匿名转帐、消费;绑卡用户对外转账付款上限是20000元/日,收款则无限额。
(2)且不论可以匿名收款与对外转账付款,对于已绑卡的用户,微信支付亦并未按照《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用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或再次涉嫌违规。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网络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
客户为单位客户的,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客户为个人客户的,出现下列情形时,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