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投标保证金不少于投标总报价的3%。
(2)投标方应向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提供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多少与以及时间按当地政府采购办规定的执行。
(3)投标保证金本市供应商以现金或倒交支票方式支付,外地供应商以汇票方式提交,投标方必须保证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到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帐户。
(4)开标后投标方撤销投标或中标后未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签订经济合同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扣缴。
(5)在开标前撤销投标,须交投标总金额0.2%的补偿费。
(6)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7)未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供需双方签定经济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8)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单位与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签订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即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中标方向招标方交货并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