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和装备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并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定金或者投标保函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其开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在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招标人委托公证的,应当由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投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侯选人确定中标人。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自开标之日起,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当在30日内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招标人也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可以参照《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编自《建设行政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