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国内外招标人在招投标程序处于最关键或即将大功告成的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体现在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组成上。国内的评委会组成已经历了2个阶段,开始通常是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招标代理等方面的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逐渐地评委会加入了随机抽取的技术专家,而现在的规定是无论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评委会必须全部由随机抽取的技术专家组成。而国外的评委会一般是由业主的代表(通常是项目管理方面的专家或即是项目经理)、造价专家、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各专业人员组成。现在实行的建设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作为建设单位法人,在决定中标单位时没有以往的一票否决权,在人数上只占1/3,专家评委占2/3,这就需要专家库不断地充实而仅仅局限于施工、设计方面的专家,同时,也应包括各专业的专家,形成有实质的真正的专家库,为甲方的正确决策提供条件。
其次,体现在评标办法上。国内的招标,通常在投标以前就制定一个较为详细并易于操作的评标办法并发放给每一位投标人,采用较多的是两种方法:一是百分制评标法,制订造价、工期、质量、施工技术方案、信誉等一些评分内容并赋予一定的分值,由评委直接打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二是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的二步骤评标法,技术标评标由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审,汇总商务标得分,最高者中标。其优点是周期短,简易操作,特别适用于一些工期短,急于开工的工程项目上,缺点也是周期短,不可能对报价和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评估和分析。国外招标,一般只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个原则,即“将合同授予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具有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通常在开标后,由一个包括业主代表、估价师、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专业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指南规定的步骤,对每份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确定最后的中标人,这样,显然评标周期较长,但能确保中标人是最富竞争力,同时在商务和技术方面又是相对最优秀的投标人,符合业主和投资方的根本利益。
第三,体现在标后澄清上。按目前国内的示方式,往往是在评标结束中标人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进行标后澄清,使得澄清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而仅仅只是一种承诺,而要求中标人承诺的许多内容又是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且在投标文件中得到响应的。这是招标人防备性心理的一种反映,因为以往的经验告诉他们,招标文件中的一些条款,在工程结算时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得不到遵守。澄清在这里成了“变了味”的形式,而国外的评标方式,这时体现出其合理性,只要求投标文件中还存在需要澄清之外,就不会确定正式的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