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标公告必须在省内公开发行的报纸(青海日报、西宁晚报、西海都市报任选一家)和湟源电视台上公开发布,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定,至少对有资质、有信誉的10家以上县外建筑企业发出“招标公告”通知;
(一)潜在投标人可直接到招标人处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机构登记报名,若招标人拒绝,可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行政监察部门报名,由上述二部门将报名的投标人及时转交到招标人处。
(二)潜在投标人应在 年 月 日 时以前向招标人或向招标人委托的招标机构提交下列预审条件材料,凡不按要求提交或逾期送达者均视为不合格或无效。
2、经上年度年检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经上年底年检的公司或分公司、项目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当地合格的审计部门审计的公司或项目部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原件);
7、拟派项目经理简历及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拟派施工管理人员简历及身份证件、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负责人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财务人员;
10、近三年该公司承建工程情况一览表及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近两年该项目部承建工程情况一览表及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荣誉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须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经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审查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留复印件备案。
(三)投标人在报名时须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交纳工程总投资额0.08%报名费。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报名费予以退还,若资格预审通过的,不论是否参加竞标;报名费不予退还。
(四)招标人允许在同一公司内最多不超过3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具有独立核算的项目部(处、队)同时参加一个项目的投标,但同一公司所属的项目部(处、队)管理班子人员不得重复,项目部不得超越授权范围投标,否则视为不合格的投标人。
(一)资格审查
1、招标人在提交预审条件材料的截止日期后三日内将所有的投标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若审核中发现不合格的投标人,提出具体意见,提请资格预审委员会采纳。
2、确定的时间内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组织有关技术或经济专家组成九人资格预审委员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工商部门的监督下,对所有投标人按照提交的条件材料进行详细审查。
(二)确定正式投标人
1、资格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施工力量、企业信誉等条件审查后,在所有投标人中确定80%的投标人为资格预审合格单位。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投标人。
(1)投标人在近三年内存在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质量、安全事故者;
(2)投标人上年度竣工或项目部近二年工程被评为不合格工程的;
(3)近三年内公司没有承担过类似规模工程或项目部近二年内没有承担过类似规模工程的;
(6)公司或项目部财产被冻解、接管和处于破产状况的;
(7)不服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情节严重的;
(8)近二年内竣工或在建工程没有正当理由,工期有延误,不守信用,经有关部门确认的;
(9)项目部不具备履行本招标工程合同能力(包括项目部资产、设备、管理能力、从业人员、信誉、经验等)。
5、经预审合格的单位由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在领取招标文件时须向县监察局在建设银行湟源县支行专门设立专户(帐号:)中交纳投标履约保证金,其中总投资额为100万元以下的保证金为8%,101万元至500万元的每递增50万元以内加2万元保证金(例:总投资236万元的投标履约保证金为14万元整) ,501万元以上的保证金按总投资额的4%交纳,最多不超过50万元整。若在预审合格通知书送达的48小时内不交纳投标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自动放弃投标的,其报名费、图纸费不予退还。
6、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为银行转帐,收款人拒收现金。
7、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的同时向建设行政部门交纳工程图纸设计费,其标准确定为: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为600元,总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为1200元。
第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及现场踏勘情况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由对招标文件的全面响应、商务标和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承诺文件组成。
(二)编制投标文件需做到客观公正、符合施工单位自身的条件和能力 ,不得为全面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出虚假的投标文件。
(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并按要求递交至招标人处。
(四)投标人所报商务标必须用汉字大写,因书写不符合规范引起的其他后果,由投标人责任自负。
第六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补充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投标人若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后送达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并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第八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后退出投标的,招标人从其投标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的违约金。
(一)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工商部门的监督下,邀请所有的投标人代表参加,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举行竞标会议。会议由招标人或委托人主持,并请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现场公证。
投标人若遇特殊情况也可以不参加公开竞标会,但必须向招标人说明,一旦中标后由招标人通知投标人。
(二)开标会议开始前,由县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财务人员进行身份核实,经身份核实的人员可以参加开标会。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工商部门、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查验各投标书的密封状况,并由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予以当场宣布。
(四)唱标人在监察部门和公证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各投标人的投标书进行拆封报价。
(五)开标会设书记员1人,负责记录投标人的商务标报价,并在黑板(或其他书写牌)上予以公示。
(六)省、市、县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可持有效证件参与旁听。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成员由九人组成,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专家从湟源县专家库中由招标人在开标前1小时随机抽取。
(二)评标委员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直接进行公开评标。
(三)唱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依照其商务标报价进行评定计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当出现两个以上最高得分相等时,先宣布所有投标人和非工作人员退场,再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标书的施工组织设计的优劣和优惠承诺等情况,考虑其综合因素,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并由招标人当场宣布。
(四)评标办法:
1、计算评标标底,并以此为评标尺度。评标标底是从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取掉一个最高、一个次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计算出的平均值,最高、次高和最低报价为无效报价。
2、评标标底低于总投资额的评标办法是若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相比,高于或等于评标标底的,视为投标无效;若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相比,低于10个百分点以内者,以85分为基数,按每底于一个百分点加1.5分的比例直至加满15分为止;若低于评标底10个百分点以内无投标人,则最靠近评标标底的低于10个百分点以外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3、评标标底高于总投资额的为无效投标,由招标人三日之内在原投标人中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示评标确定的中标人,公示时间为三天,若无投诉,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在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审核下,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经审核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四条 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县监察部门从专用帐户中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第十六条 退还投标履约保证金时,由县监察部门退回原帐号。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现金。
第十七条 各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根据各自的组织施工能力等综合因素据实报价竟标,中标后出现亏损的招标人概不负责。因施工亏损而造成工程延期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其后果完全由投标人负责。
第十八条 合同签约后,一般不再进行变更设计等经济签证,因设计不合格或不到位引起的设计变更,由招标人向设计单位(或地勘单位)追偿其因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加的费用,其追偿过程与中标人无关;因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经湟源县设计变更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按中标价(平方造价)予以结算。
第十九条 湟源县建筑工程设计变更评审委员会由17人组成,其中有关方面的专家8人(从省、市、县专家库中随机抽样),县委、县政府主管建筑市场的领导各1人,县委主管纪检、监察的领导1人,建设行政部门和监察局、招标人各1人,人大代表2人、政协委员1人,评审实行无记名投票制,以多数评审委员的意见为定论意见。
第二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一经发现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合同资格并没收投标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施工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转包行为:
(一)项目经理除特殊原因(死亡、重病等,并出具公安机关死亡证明书或市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以外,与资格预审和投标文件中的身份不相符的。
(二)技术负责人、质监员、施工员、安全员、财务员、材料员三人以上(含三人)因特殊原因(死亡、重病等,并出具公安机关死亡证明书或市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以外,与资格预审和投标文件中的身份不相符的。
(三)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须向招标人提供本单位的工程款拨付的固定帐号,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发现帐号有擅自改变没有申请招标人许可的。
(四)违法分包或把分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工程相应资质的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