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和招标人都是有约束力的,应严格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和投标,严肃对待投标有效期。这是确保招标顺利进行的保证。
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都有一个关于投标有效期的规定。投标人的投标要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二、投标有效期的规定,一方面起到了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随意更改和撤回投标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促使招标方加快评标、定标和签约过程,从而保证投标人的投标不至于由于招标方无限期拖下去而增加投标人的风险,因为投标人的报价是在考虑一定时期内的物价波动风险,超过投标人考虑的时间段,他的风险将大大增大。
三、原来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参考了国际上的通用做法,即:投标有效期的保证措施主要是通过投标保证金来实现的。投标人若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或不能提供履约保证金等,都会造成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在世行的采购指南中关于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如下: “应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有效,以使借款人能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对投标的比较和评价,同世行一起查审授标建议(如果贷款协议要求的话),并获得一切必要的批准以便能在该期限内授予合同。”
但是,从最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3)》来看,原来的有关“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的条款”,已经取消了,据这次交底会上介绍说是于法无据。但我翻阅了新版的水利招标文件范本(2002)、公路招标文件范本(1999),类似的规定都在,难道他们有法可依,而建筑和市政就于法无据。新版的范本在这一条上也许会引起很大的争议。
四、在确定投标有效期长短时招标方应该考虑的因素有:完成评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结果的备案、发出中标通知书、最终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为确定一个比较结合实际的投标有效期,就要对完成上述每一步工作所需要的时间做出比较确切的估计。
如果要求的投标有效期太短,上述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时完成,招标方就不得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个时候,主动权就在投标人手中,投标人可以根据自己在这个时刻的形势判断来决定是否同意延长。如果投标人选择拒绝延长,招标方无权没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果原定投标有效期结束时已经初步选定了中标人,而该投标人又选择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则招标方不得不重新推荐中标人,而且往往还会使中标价格增高,尤其是原材料价格波动比较大的货物招标过程中这种情况经常发生。
如果要求的投标有效期过长,投标人考虑的风险系数会增大,往往会使投标价格增高,甚至有些投标人会由于风险过大而不参加投标,投标的竞争性会有所降低。
五、曾经有过一例设备采购案,在评标报告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投标有效期已经结束。这时,招标方认为能够正常签订供货合同。但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以种种理由拒签合同。经过多次协商,招标方不得不放弃该投标人。这样,既耽误了供货,又由于选择了次低标招标方而不得不又花资金,而且由于已经超过了投标有效期,无法没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使买方遭受了很大损失。
由于在国内项目招标中这种规定使用较少,很多招标人对这一规定重视不足,给招标采购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而这一做法又是国际通行的,所以应该引起有关各方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