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我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应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包括以下项目: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教学、科研、实验室、行政办公、图书馆、体育设施工程项目。
(五)道路、水池、园林绿化、水电设施安装、电讯、网络工程项目。
(七)其它需要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本管理办法指的工程项目,其规模一般是指四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额。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是指发包人(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将其建设工程的勘察、施工、装饰装修、水电设施安装、修缮与维护等,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有相应资质且符合招标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 在学校、资源总监的领导下,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和实施,并接受监察部门及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新建及较大的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投标前,经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有关报建手续后实施。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禁止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所有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公开招标,每个项目应有五个以上八个以下的单位参投。但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则可以根据信誉业绩佳、在行业中普遍被认为信得过、为我校所熟知的企业中可邀请不少于三个以上单位进行招投标。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应急启动的工程项目或投资额较小的工程项目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投资额较小的工程项目,其招投标程序可适当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