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二条明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中,属于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适用本规定”。其中“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一)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累计≥50%,(二)最大股东是国有或集体性质(不同国有股东间不得累加)。相反,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是否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在判断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是否累计超过50%时,具体操作是将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的外商或者私人股权,逐层按比例加权累计,按累计值是否超过50%(>50%)来判定。在判定国有资金投资是否占主导地位时,首先根据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找出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即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不同股东间不得累加)。然后,根据该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判断其是否属于非国有成分。如仍难以界定,再找出下一层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循环往复,直至最后明确定性。如果最终定性的占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属于私人或外商性质,则认为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
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性质的界定原则上以工商登记证明为准,工商登记证明显示个人持股的视为私人成分,外资企业持股的视为外资成分,但有两种情形要特别说明:
第一:上市公司的公众股由于股权分散且易变动,故公众股按高度分散的私人股权论处。即在进行私人或外资投资累计时,可作为私人成分进行累计。但不能将公众股视作投资最大占主导地位的股东。
第二:工会持股的一般视为集体成分。但有关文件能够证明工会持股已全部细分到个人持股,则可将工会持股部分也视作私人成分。但此情形下,不能将工会持股视作投资最大占主导地位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