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保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由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其投资在规定额度内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基建及修缮工程施工招标,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标价进行平等竞争。
第四条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招标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工程建设招标的领导机构,负责我院基建及修缮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具有以下权力:
(三) 根据评标原则制定评标、定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
第六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招标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凡学院投资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如何,均应按本规定组织施工招标。
第八条 我院的工程项目分为大型(200万元以上)、中型(30---200万元)、小型(5---30万元)。
第九条 大中型工程项目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招标;小型工程项目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指派部分成员参加招标。
第十条 工程项目招标,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 公开招标:由招标办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
(二) 邀请招标:由招标办向有承担该工程项目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应邀参加招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 议标:指不宜采用上述方式的特殊工程项目,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议定并经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程序:
(一) 招标办负责编写招标文件,并同时组织人员编制标底;
(二) 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报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授权后,组织实施招标;
(三) 招标办经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四) 投标人向招标办申请投标,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接受资质审查;
(五) 招标办负责组织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七)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开标会,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 工程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计划批准文号、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类型、技术要求,工程内容、地质情况、施工现场条件等);
(九) 投标需知(投标书报送要求、投标、开标日期及地点安排等);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其内容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的期限,大中型项目不超过50天,小型项目不超过30天。
第十四条 我院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办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等中介组织编制。
第十五条 标底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定,参与审定标底的人员不得参与标底的编制。
第十六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开标前任何人员不得泄露标底。若有泄露,须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国家对投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 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外阜企业进沈手续;
(三) 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证书及业绩;
(四) 全员职工人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状况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招标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大中型项目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进行;小型项目由招标办主持。招标办负责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的评标组负责。评标组由招标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施工方案、主要材料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学院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签承包合同的,学院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凡属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其行为属无效行为,各类项目资金不予拨付;对在招标活动中,涉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人员,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或与国家及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条文不相符之处,依照国家及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沈阳建筑工程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