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所需设施和办公条件;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八)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九)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十)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
(五)企业原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含变更页);
(七)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
(九)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十)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人事、财务、业务制度等);
(十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十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十四)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十五)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
(十六)市建设局或扩权县(市)建设局出具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证明。
注:申请甲级需提供申请表一式三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