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34号文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部令)。
二、核准条件
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及《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的相应标准与条件。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2、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报送资料:
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他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应提供EXCEL文件格式的申请表格。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