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对其实行控制的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两个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为孙公司。母公司通过控制众多的子公司、孙公司而成为庞大的公司集团。母公司只要通过较少的资本就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资本购买别的公司,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团模式。 】
所以,确切的讲,这里“企业的分支机构”,对于作为合法合格的招标人来说,应该只能是“子公司”。
显然,XX公司XX办事处,更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招标人。
在中国现状中,存在不少各式各样的“管委会”。《案例分析》教材中,案例3.2,某公路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就是“公明镇同富裕工业园管委会。(这是笔者个人的理解,案例没有十分明确的写出)。
笔者知道:“管委会”不是目前国家法定的一级政府机构组织。
据说,有些地方的开发区管委会是“事业单位编制”;有些则是地方自行组织,相当于企业的联合会。
我也不知道,对于案例3.2中的”工业园管委会“,是否以及如何判断它合法合格?
反正,建议大家遇到此类问题,多多慎重;避免因为它不具有”实体“地位产生纠纷。
本次教材中,没有发现这种案例。但是,在过去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中,笔者收集到个别的案例,比如:
潭东至太平二级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 2008年12月18日 发布的 “藤县潭东至太平二级公路交通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2006年12月08日 由招标人:延边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 发布的 “省道老松岭至松江公路汪清至延吉段一级公路建设项目路基、桥梁、隧道、收费站工程01A、12A二次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
笔者以为,各种“工程指挥部”,基本上属于临时机构,不具备《招标投标法》要求的基本条件,不应该成为合格的招标人。
这也是对goldseason网友提出思考问题的一点回复。
本文作者:高子正,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2005年,被天津市财政局聘为政府采购评审委员。发表了《思考与困惑系列》等20多篇文章。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中国招标采购社区”(http://bbs.chinabidding.com/index.php)总版主(网名:gzztitc),中国国际招标网特聘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