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土资源交易主体及监管服务者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规范、有序、高效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 县委、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办、政府办、县检察院、建委、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国投中心、监察局、交通局、财政局、水务局、司法局、招投标中心等部门为成员的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全县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对全县招投标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是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县招投标有关制度、管理办法,并依据管委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2.负责对招投标中心执行招投标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3.负责对招投标中心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4.负责对各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国有投资工程招标人、投标人,政府采购的采购方、供应商,国土资源等公共资源交易的出让方、竞买方,是招投标交易活动的主体,规定范围内招投标交易活动应在县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和私下交易。
第七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范围及标准的招投标交易活动应在县招投标中心内公开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政府贷、拨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交通、水利及其它专业工程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项目(含外资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全额投资建设涉及社会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其中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单项合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应公开招标实施。
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估价在1万元以上的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及政府特许经营权(如广告发布权、交通路线营运权、出租车经营权、加油站经营权)等。
第八条 招标人、采购人、国有资源及资产的出让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监督机构报送有关备案材料或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