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第五十条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这一规定表明,拍卖可以规定保留价。
1、“当事人”一词是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的统称。
2、“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人”有时亦称卖家。
3、“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成交价”又称“落槌价”,指拍卖会上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8、“参考价”又称“估价”,指本公司印刷的拍卖图录上对每件拍卖标的的明示价格。该价格由本公司决定,不属最后确定之售价。
9、“拍卖底价”指本公司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书标明的最低出售价格。
11、“佣金”又称“代理费”,指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条例在成交后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12、“拍卖收益”指本公司在拍卖成交后支付给委托人的出售拍卖标的的款项净额,即成交价扣除佣金及委托人应付应计费用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