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20日,第三人某公司与被告某拍卖行签订一份委托拍卖奥迪轿车的《福建省委托拍卖合同》。同日,原告余某某在被告举办的拍卖会上以98200元的价格竞买了第三人委托拍卖的一辆奥迪轿车,并向被告支付拍卖佣金4000元。之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2000年9月22日,被告将拍卖车辆交付给原告。原告对被告交付的车辆进行维修,花费修理费20000元。原告在缴交车辆保险等费用后,欲办理过户手续。但交警部门告知原告该车系伪造合格证领取牌照和行驶证,不能过户。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车款未果,遂将其及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第三人归还车款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拍卖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人,第三人某公司应当向被告某拍卖行告知拍卖物的瑕疵。本案拍卖标的物奥迪轿车不能过户的原因是合格证系伪造。对此瑕疵,第三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具有过错。因此,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本案拍卖合同是否有效,应视拍卖物品与程序是否合法而定。由于奥迪轿车系以伪造的合格证骗取交通警察部门检测挂牌入户,并领取了行驶证。因此,该车牌照应依法由交警部门注销。因来源不合法,依照拍卖法第七条规定,该车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不得拍卖。故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对于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拍卖法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委托人违反法律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本案第三人作为拍卖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人,未向被告某拍卖行尽到告知车辆瑕疵的义务,具有过错。因此,法院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