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拍卖公司的解释是:拍卖出的房屋面积不实,不是拍卖方过错。因为所拍卖的房屋是受他人委托,且拍卖房产时已向竞买人提供了拍卖规则,并由竞买人签字确认。其中,拍卖规则中明确规定:“拍卖的房产标的为拍品的总价或平方米价格,拍品目录中介绍的面积仅供参考,实际面积由竞买人实地踏勘为准。”“竞买人应在拍卖前自行决定资料的真实性,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
拍卖公司指出,由于关小姐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责任不在拍卖公司,他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只好对簿公堂。一审法院认为,关小姐所购买房屋的实测面积虽然与拍卖时标注的面积数额相差较大,但被告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已明示所拍卖的财物是受他人委托拍卖的,所提供的数据也是仅供参考的,实际面积应由竞买人实地踏勘为准,被告在本案中无过错,故驳回原告关小姐提出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关小姐上诉称:自己在拍卖过程中很难用目测的方式测量出所拍卖房屋的米数,对房屋面积不实的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
市法院审理认为:在拍卖成交后形成的确认书中,明确注明该房产面积为989.49平方米,拍卖公司就应按该确认书中的面积向关小姐提供房屋,而实际上拍卖公司提供的房屋面积比确认书中少68.55米。虽然双方约定,实际面积由竞买人实地踏勘为准,但竞买人关小姐在实际踏勘中用肉眼很难看出房屋的实际米数,结果房屋米数与确认书上不符。依照《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而本案中标的物房产的米数不足,属于瑕疵。故改判拍卖公司应返还多收的房款或给其补足相应的米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