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参与投标机构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六条财政部不迟于每期地方债招标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地方债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包括债券招标日、发行日、缴款日、上市日、还本付息日等内容。
第七条财政部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指派地方政府观察员现场观察招投标过程。
第八条招投标结束后,财政部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九条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为地方债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条地方债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库。地方财政部门不迟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将发行款入库情况告知财政部(国库司)。如地方财政部门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财政部(国库司)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6: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财政部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未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一条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除代为收取向承销团成员支付的发行费,不向地方政府收取其他费用。3年、5年、7年期地方债发行费分别为发行面值的0.5‰、1‰、1‰。
第十二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缴款日后1个工作日足额将发行费缴入财政部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往来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并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报告发行费缴纳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因故不能按时缴纳发行费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库司)。
第十三条财政部确认中央财政专户足额收到地方财政部门缴纳的发行费后,若承销团成员已足额缴纳发行款,财政部不迟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代为办理发行费拨付;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财政部不迟于收到地方财政部门确认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和逾期违约金足额入库报告后5个工作日代为办理发行费拨付。地方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发行费的,财政部采取中央财政垫付方式代为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四条地方债于上市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