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举报奖励限于举报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
第十五条举报事实清楚、线索明确,经调查属实,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没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的,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于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涉案数额巨大的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四)举报人本人参与其举报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于举报,或将信息告知他人用于举报的;
前款第(二)项不包括举报人对正在查处的案件提供新的线索或证据的情形。
第十八条多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收到时间先后,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奖金发放给第一署名人,奖金分配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对于主动交待其本人参与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事实的举报人,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或者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对其给予从轻、减轻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条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相互串通,骗取奖励的,由中国证监会撤销奖励决定,收回已发放的奖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