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或选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开设基金帐户,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投资者购买基金单位的过程称作申购;投资者将所持基金单位卖给基金并收回现金、也就是基金应投资者的要求买回基金单位的过程,称为赎回。申购、赎回价格以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减一定手续费为基础计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对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规定如下:
1、申购、赎回价格的确定。开放式基金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试点办法》规定,申购开放式基金单位的份额和赎回基金单位的金额,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即:
由于作为计算申购和赎回价格依据的当日NAV要等到当日证券市场交易结束后才能确定,因此,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时,并不知道其交易价格,因此称作未知价法。(我的主页,创造我的财富……)
2、对处理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时间规定。《试点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自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3、对于巨额赎回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4、对暂停申购、赎回的规定。《试点办法》规定,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