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是指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影响证券的正常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的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或卖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我国,这种行为属于一种新型的操纵证券市场形式。
据调查,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通过徐某账户,在上午10:41-11:02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买单,申报买入“大同煤业”40,090,000股,是申买前期已订单簿上待成交买入委托总量的14.77倍,是已订单簿上前5档价位总量的859.92倍,是前10档价位的239.45倍,占该期间进入交易所主机买入委托申报总量的81.71%。申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分别在10:42-11:04全部撤单,平均每单驻留时间1-2分钟,最短驻留时间为31秒,在最后一笔撤买的8秒钟后,便以10.36元卖出999,000股,但在10秒钟后,又以10.29-10.31元挂出买单900,000股,11:08前全部撤单,最短的买单驻留时间仅为25秒,在11:05-11:08的3分钟内以10.36元卖出3,332,579股。此外,在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周建明还以同样方法,先后操纵“四川路桥”、“G同科”、“G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上海医药”、“G嘉宝”、“中炬高新”、“安阳钢铁”、“彩虹股份”、“安彩高科”、“G贵研”、“*ST运盛”、“成都建设”等14只股票价格,共获取违法所得176万余元。
周建明在交易上述15只股票的过程中,以逐笔升高的价格大量申报买单,造成相关股票买入申报量很大、价格逐渐上升的假象,然后迅速撤单,最短的买入申报驻留时间仅有数秒钟,最多在二十几分钟之内有61笔撤买发生。其频繁大量买入申报的目的显然是人为地造成相关股票交易极度活跃、价格迅速上扬的假象,以影响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吸引、诱导其跟进买入,推高股价,随后再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卖出所持有的股票,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近来,随着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操纵股票价格行为有所增加,其手段也与以往有所不同,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屡有发生,影响十分恶劣。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案例。
中国证监会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及时研究证券市场的新形势、新变化,不断加强和改进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对于利用虚假申报等新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会同证券交易所研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监控系统,加强监控与防范。同时,中国证监会将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