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发行、交易及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证券市场各类行为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6年。在此期间,为了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对证券法个别条款作了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新时期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04年后,对证券法的一次重大修改。由于这次修改涉及的内容较多,因此没有采取修正的方式,而是采取了重新修的方式。
证券法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国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已达1377家,内地公司境外上市已达111家,总股本约7600亿股,总市值约33,450亿元,投资者开户数达7200多万户。从1991年到2004年,我国企业通过境内外市场累积筹资11,600多亿元。与此同时,我国的基金业也得到快速发展,截止到2005年3月底,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45家,基金规模达到4300亿份。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证券市场中潜在的问题和风险也明显地暴露出来:一是部分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二是部分证券公司内控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三是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手段不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力;四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五是缺乏创新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证券市场发展的手脚。现行证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为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经过调查研究,对现行证券法作了全面修改,并于2005年4月24日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及证券业各有关机构征求意见。同时,会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证券法,是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是我国新时期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总纲,其立法宗旨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