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某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姜某;
姜某,47岁,男,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天津某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某,48岁,男,住所海南省,天津某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某,57岁,男,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天津某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某某,48岁,男,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天津某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桑某,59岁,男,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天津某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万某,31岁,女,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天津某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
张某,59岁,男,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天津某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当事人天津某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磁卡公司)虚假陈述一案,我会于2002年1月7日决定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其一,磁卡公司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海南海卡有限公司(海卡公司)将委托他人开发的两项pos机技术协议转让给另三家公司,收取技术转让费5500万元,扣除委托开发成本230万元,形成营业毛利5270万元。经查,海卡公司与受托开发方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规定,海卡公司除了支付了全部开发经费和报酬外,还支付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方可对研究开发成果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但截止到年报审计报告日,海卡公司尚欠79万元开发及转让费未付清。海卡公司在尚未享有pos机技术完全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情况下,向三家公司转让使用权,并将所收取的费用确认为收入,提前确认收入5500万元,提前确认成本230万元,虚增利润5270万元。
证实此项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记载披露内容的2000年年报、pos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支付委托开发费用的记账凭证、汇款凭证等。
其二,磁卡公司披露,公司与吉林天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天洁)签订合同书,向吉林天洁提供价值1200万元的计算机硬件设施和价值1100万元的软件系统、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至年末,公司将吉林天洁支付的1100万元作为软件系统及技术服务收入记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经查,截止到审计报告日,该合同硬件部分尚未履行,天津磁卡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将1100万元确认为收入,属提前确认收入,形成等额虚增利润。
证实此项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记载披露内容的2000年年报、相关合同文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