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司系某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某集团”)控股50.28%的子公司。某医药自1999年12月31日开始,将资金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放在租赁公司。截止2000年12月31日,某医药共存出款项17笔合计11.43亿元,年利率分别为2.25%(共4笔合计2.19亿元)和2.925%(共13笔合计9.24亿元)。根据公司2000年年报披露,某医药公司本部的长短期借款由年初的1.18亿元增加到15.68亿元,净增加14.50亿元。上述新增借款全部是银行借款,借款年利率为3.504-9.504%(其中约13亿元的年利率为5.85-7.722%),均远高于某医药存入租赁公司定期存款的利率。
对上述将巨额资金低息存放在关联公司的事项,某医药在2000年年报中仅披露了该余额,没有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的规定就其成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详细披露。
某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 一百七十七 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是该公司董事长赵某和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许某,董事于某、张某、荣某、王某、崔某、刘某、杨某负有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