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荐职责。这是保荐人将公司上市申请所需的法定的推荐书提供给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从而为公司上市申请提供推荐服务,以协助公司完成上市的职责。这一职责只限于上市之前的期限内,类同于主板市场的推荐人的职责。
2、调查职责。保荐人为了保证其所担保的公司的初始性信息披露行为和持续性信息披露行为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需要调查公司上市前与上市后的法定披露文件所涉及到的事实和行为,以核实和验证披露文件内容的合法性,防止和避免其中可能存在虚假性、误导性和遗漏性现象的发生。这是消除上市公司的道德性风险或经营性风险隐患的基础性工作。
3、辅导职责。鉴于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和上市后的运转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技术规则的复杂性,为了保证保荐人所担保的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的违法性而使自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需要辅导上市公司的董事及管理层人员,使之充分知悉和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各种规范和规则。这一职责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风险。
4、咨询和顾问职责。保荐人为了履行好担保职责,还要为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活动、财务运作、制度建设、发展规划等业务活动提供关键设备和顾问服务,协助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公司制度和审核制度等,以帮助上市公司提高整体质量,消除或化解其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
5、报告职责。保荐人须不定期地将上市公司的有关重要的业务情况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且每半年至少一次向投资者公开发表一份独立报告,以便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投资者真实、准确、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影响。同时,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报告职责,也有利于预先纠正和防范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现象。
6、监督职责。保荐人为了履行好担保职责,需要谨慎地监督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尤其是信息披露前的准备行为,预先审查上市公司拟公开的或上报的法定的信息披露文件。对其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则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和意见,将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信息披露行为中的道德风险,消除在萌芽之中,以保证上市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