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的判别源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有效市场理论,该理论认为,一旦信息被相当数量的投资者知悉,会影响他们的投资判断,相关公司的股价会很快发生波动,即可以此反证该信息是内幕信息。根据该理论及其发展,内幕信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该信息为与公司有某种特定关系的内幕人员所掌握;(2)信息持有人所知悉的信息,尚未被市场上广大投资者所公知;(3)该信息本身具有重要性,足以对该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
我国新《证券法》在这三个条件基础上,对内幕信息的外延作了进一步界定。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列举了八项属于内幕信息的重大信息。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这样两个问题:
(1)一些股评家和学者对证券市场作出的预测和分析,往往也能造成对股价走势的实质性影响,是否也应归属为内幕信息?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对此应作具体分析,凡是依据归属内部不为他人知悉的重大决定或重大事实而作出的预测和分析,应认定为内幕信息,而不能以“调查数据”等草率定性;对于那些确是运用公开信息资料而作出的股评和预测,对发行人和投资者不负保密责任,不应归属于内幕信息。
(2)股市上的传言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从表面上看,传言也是一种信息,而且是非经合法渠道公开的信息,甚至有些传言也能对股票价格构成实质性影响。但是,传言未被证实之前,不足以判断其真伪,谈不上具有重要性,且传言持有人未必是与公司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内幕人员。
因此,笔者认为,不宜将传言认定为内幕信息。传言如事后证实是虚构事实,企图以讹传讹,影响股市,从股价跌宕中牟取暴利,虽然它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但这已属于证券法禁止的另一类证券欺诈行为——操纵市场,而与内幕交易无关。传播谣言者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受到刑法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