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王某二人以“XX科技公司”名义,于2008年6月至年底,于本市及河北省部分地区非法传销保健品及床上用品,非法经营额达1500余万元人民币。
其间,二人发展“下线”刘某(女)、黄某(女),刘、黄二人又发展了李某、马某等“下线”进行传销。通过传销,刘某非法所得赃款17万元,黄某得9万元,李某得12万元,马某得20万元。
今年年初,因“返利款”无法兑现,部分参与传销人员报案,黄某等人将张某、王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刘某、黄某、李某、马某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之前先后到公安机关作证,并将参与传销事实进行供述。案发后,黄某退缴5万元,李某退缴8万元,马某退缴34.5万元。
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六名被告人明知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个人情节及事实证据,分别判处张某、王某、刘某有期徒刑3年至6年不等,并处罚金。分别判处黄某、李某、马某有期徒刑1年至2年不等,缓期执行,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张某、刘某、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