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法合规",理由大致复述如下:取款收费,属于市场调节的收费价格,银行拥有定价的主导权,且有《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做了明文规定;定价并非各地支行擅自而为,而是通过各支行、总行申请上报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另外,由于成本分担机制的存在,钱也不是代理银行自己全收了,除却交与银联的0.6元和发卡行的3元,代理银行实际只收了0.4元。
道理说得似乎很明白,法律法规似乎都引用了,但我仍然留有疑问。同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还做了如下规定:即便是市场调节价,也要"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要"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做到价格的"质价相符"。
也就是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也并非能完全由银行单方面自行拟定,至少,要考虑客户的承受能力吧。怎么考虑呢?不提前一定的时间予以通知,不经过论证、意见咨询而证明收费标准是"质价相符"的,这当然就不是经过"充分考虑"的。承受能力如何,只有客户才明白,如果个人、企事业都没有表达"承受能力"的机会和渠道,那么收费上调怎么可能合理合法?
另外,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且不说老掉牙的垄断问题,让我感兴趣的问题是:首先,为什么部分股份制银行也随着上调价格了?股份制银行一定程度上为银行业引入了现代企业金融制度,出现之初,人们也曾期待它们为市场竞争注入更多活力。但是,很显然的是,由于成本分担机制的存在,价格出现了联动的趋势,竞争的活力似乎被消化掉了。占有资源优势且身居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如果不主动消化成本,同时还上调收费价格,那么在可能已经固化的行业成本基础上,的确有可能为其他竞争对手传导成本压力,使之出现跟风上涨的欲望。对于这样的成本机制而言,上调价格显然难以被解释为正当竞争。
其次,为什么大部分股份制银行仍然保持原有标准,甚至仍然提供跨行取款免费服务?也许所谓的成本压力并不是说的那么大,也许这些银行是为了吸引更多客户,想真正努力迎合市场,但不管从何种角度理解,至少价格非涨不可的理是需要大打折扣的。当然,我仍有隐忧,面对有可能固化的行业成本,面对如此成本分担机制,调价有无可能产生联动趋势,跟风上涨的股份制银行会不会越来越多?对于这一点,我的预期无法过于乐观。
强调上调跨行取款收费价格是合理合法,其理由看似充分,实则是对法规的选择性解读,且有意回避了一些常识。当然,"合理合法"的判断,不可能由银行业协会简单给出,谁都知道该协会的身份,而这样的身份,又使之并不适宜于扮演仲裁者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