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面对市面上各种各样的有奖销售活动,国家工商局早在1993年就出台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举办有奖销售的经营者应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规定》还明确规定,若企业在进行有奖销售时违反其中某些规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而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但这一法、一规只是理论上的监管武器,实际操作中不太好用。”山东青岛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法学博士陆静认为,“"取证难"难倒消费者。”
陆静详细分析:“消费者将对奖项的质疑反映到工商局的公平交易部门,很难举证自己受到的损失,消费者不可能把所有饮料都买下来,因为有中奖概率问题,消费者不能中奖是正常的。至于网民网上悬赏应征一等奖,要看人家真正中奖的人是否愿意去应征,这也不是投诉者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工商部门很难去立案调查。”
“至于诉讼,消费者计算不出自己的具体损失,就算进行公益性诉讼,法院一般也不受理。”陆静说,“起诉方和被起诉方一个老百姓一个商家,是平等的。既然商家不是行政方,法院更不可能按照"举证责任倒置"来处理。”
“至于企业设置奖项时监督的公证部门,其操作性就更难了,你想想,百事可乐有那么多产品投放市场,其操作中间程序太多,战线太长,时间太长,公证人员很难全程进行监督。”陆静认为。
“这些问题多年来一直是个法律盲区,急需法律法规的细则赶快出台。”陆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