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4年12月,同花顺就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认为万得侵害其"同花顺"商标权,擅自使用同花顺公司的字号及简称,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商标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该案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一审裁决。杭州中院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万得已经删除涉案关键词搜索的推广信息,且已经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同花顺要求停止商标侵权、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侵权的诉请已经实现,法院对此不再评判;裁定被告万得赔偿原告同花顺经济损失120万元。
随后,万得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于2015年12月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决——按上诉人万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执行一审判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某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道,当二审裁定书送达时,一审判决即生效。
巧合的是,法治周末记者在同花顺于2015年12月8日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中注意到,就在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的2015年9月22日,该院还开庭审理了另外一起万得诉同花顺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上述公告显示,2015年8月万得向杭州中院起诉同花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涉嫌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同年11月,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同花顺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万得经济损失25万元;随后,双方均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
而同花顺对万得起诉的"反击"并不只是上诉——同花顺还先后于2015年10月、2016年5月两度起诉万得不正当竞争。
不过,依据公开资料查询,在双方的这几起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目前判决已生效的只有2014年12月的同花顺诉万得不正当竞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