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竞争法学者认为,“在竞争问题的国际专业领域内,对不公平竞争(unfair competition)问题存在着双重的方法。在宏观经济层面上,反竞争行为(anti-competition practices)被认为是对经济有害的,并出于公共政策的原因予以禁止;在微观经济层面上,不公平行为是对公平竞争者的一种扭曲,应当受到公平竞争者的反对。这两个层面作为不同的方面,在有些内容上是重叠的,但即使有过交叉,也是很罕见的。这正是法国在竞争问题上存在两套法律的根本原因,一套法律专注于宏观经济的公共政策,另一套法律旨在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舞台,使得经营者在此遵守同样的规则,并以此公平竞争,消费者也从此种协调的竞争中获取清晰和直接的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垄断行为就是反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不公平交易行为。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立法理念的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这个法律可以简称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
因为在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情况下,企业失去了竞争自由,反垄断法追求的就是自由竞争,这个法律从而也可以简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
因为反垄断法是规范整个市场的竞争,涉及的问题是全局性的,它在推动和保护竞争方面所起的作用就远远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