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一旦企业确定了有价值的信息,需要第一时间为上述信息加密,防止该信息沦为公知信息。故为了防止泄密,企业的加密工作应当从商业秘密产生的各个途径进行。
首先,从商业秘密的来源途径采取加密措施。众所周知,商业秘密,尤其是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式形成的:
其三是通过企业与第三人进行的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而形成。
(1)通过职务形成获得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是由企业员工执行本职工作而完成的,因此凡是履行企业指定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或该员工从企业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在企业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而获得的技术信息均属于职务成果,自然而然该成果应当归属企业。在上述技术秘密形成过程中企业需要对上述参与技术开发的员工实施以下加密措施:①制定《企业商业秘密守则》、并依据该守则与上述员工签订《保密合同》②在《保密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以书面形式明确告诉员工其所组织或者参与的技术开发而形成的技术成果已为企业的商业秘密③在《保密合同》中明确约定或以书面形式明确告诉员工企业对该技术开发工作中产生的任何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已采取了保密措施④客观上,企业应当将已被列入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技术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置于保密的环境中,如放置于保险柜中等⑤参与技术开发的员工需要查看、使用被采取保护措施的资料时应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并对提取资料的员工进行严格的登记备案⑥企业凡是与上述被采取保护措施的资料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员工不能够接触上述资料。
(2)非职务形成的技术秘密:由于该类技术秘密的形成在企业员工本职工作之外,故一般该类技术秘密归属于企业员工个人。但是企业可以和员工就该部分技术秘密的归属签定合同予以明确约定,或者在没有约定时企业在支付合理报酬前提下,可以优先使用该技术秘密。这里涉及的采取保密措施与第(1)点相同。
(3)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形成的商业秘密:企业与第三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第三人开发技术秘密之前就应当与第三人签定技术开发合同。首先该合同中应当就商业秘密的归属予以明确约定,其次有关技术秘密保护部分也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或者另外签定《保密合同》予以明确约定。这里涉及的采取保密措施与第(1)点相同。
其次,从商业秘密使用途径采取加密措施。商业秘密形成后在利用、许可过程中非常容易被泄密,因此在商业秘密使用过程中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跟踪。由于商业秘密的使用主要通过签定合同的方式进行,所以在合同签定前、合同履行中和合同终止后均需要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明确约定。
合同签定前:在企业与第三人就利用该商业秘密交易过程中,在合同签定前如第三人需要了解企业商业秘密,并该了解是必须的,则企业应当和第三人首先签定《保密合同》,其中应当明确约定企业商业秘密的名称、需要第三人承担何种的保密义务以及第三人不履行保密义务应承担的何种法律责任。一旦合同不能签定,至少企业披露的商业秘密仍处于受保护的状态。实践中,一些权利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缔约中保密义务为法定的先合同义务,故无需约定。事实上一旦发生纷争,由于这种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并不明晰,所以权利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合同履行中:在合同履行中,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监督第三人使用商业秘密时注意采取。采取措施同第(1)点。
合同终止后:合同终止后,仅表明企业商业秘密使用的结束,但不表明商业已经成为公知信息。因此第三人应当担负二种义务,其一是自己不再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二是不将企业商业泄露。有关于此,也需要企业和第三人签定《保密合同》予以明确约定。采地保密措施同第(1)点。